HJ 817-2018 环境空气颗粒物(PM10和PM2.5)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(环境保护)

ID

025A94E3E3D44EFD8F201611C51893FC

文件大小(MB)

0.3

页数:

18

文件格式:

pdf

日期:

2021-12-27

购买:

购买或下载

文本摘录(文本识别可能有误,但文件阅览显示及打印正常,pdf文件可进行文字搜索定位):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,HJ 817—2018,部分代替HJ/T 193—2005,环境空气颗粒物(PM10和PM2.5)连续,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,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peration and quality control of ambient air,quality automated monitoring system for particulate matter(PM10 and PM2.5),2018-08-13 发布 2018-09-01实施,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,HJ 817—2018,i,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,公 告,2018年 第32 号,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保护环境,保障人,体健康,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,现批准《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(SO2、NO2、O3、CO)连续自动监测,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》和《环境空气颗粒物(PM10和PM2.5)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,范》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,并予发布,标准名称、编号如下:,一、《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(SO2、NO2、O3、CO)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》(HJ,818—2018);,二、《环境空气颗粒物(PM10和PM2.5)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》(HJ 817—2018),以上标准自2018 年9 月1 日起实施,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,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,(kjs.mep.gov.cn/hjbhbz/)查询,特此公告,生态环境部,2018年8月13 日,HJ 817—2018,iii,目 次,前 言. iv,1 适用范围..1,2 规范性引用文件..1,3 术语和定义.1,4 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构成与要求..2,5 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..3,6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5,7 数据有效性判断..7,附录A(规范性附录) 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流量校准方法..8,附录B(资料性附录) 运行和质控记录表格..9,HJ 817—2018,iv,前 言,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规范环境空气中颗,粒物(PM10和PM2.5)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和质量控制工作,制定本标准,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(PM10和PM2.5)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、日常运行维护要求、质,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,本标准是对《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》(HJ/T 193—2005)部分内容的修订,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5年,本次为第一次修订。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:,——增加了细颗粒物(PM2.5)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和质量控制要求;,——修订了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构成与要求;,——修订了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,增加了对系统日常运行、仪器更新、参数调整的要求,删除了,预防性检修的要求;,——修订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与要求;,——修订了准确度审核的内容与要求;,——删除了数据采集频率的要求,修订了数据有效性判断的要求,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《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》(HJ/T 193—2005)有关可吸入颗粒物,(PM10)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的内容废止,本标准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,其配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,在仪器设备更新时,按本标准,要求执行,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,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,本标准由环境监测司、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,本标准起草单位:中国环境监测总站、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、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广东省环,境监测中心,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8 月13 日批准,本标准自2018 年9 月1 日起实施,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,HJ 817—2018,1,环境空气颗粒物(PM10和PM2.5)连续自动监测系统,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,1 适用范围,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(PM10和PM2.5)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、日常运行维护要求、质,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,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(中心)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(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)采用连续自动,监测系统对环境空气颗粒物(PM10和PM2.5)进行监测时的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,2 规范性引用文件,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。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,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,HJ 93 环境空气颗粒物(PM10和PM2.5)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,HJ 618 环境空气 PM10和PM2.5的测定 重量法,HJ 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(PM10和PM2.5)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,3 术语和定义,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,3.1,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automated ambient air quality monitoring,指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、处理、分析的过程,3.2,颗粒物(粒径小于等于10 mm)particulate matter(PM10),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mm的颗粒物,也称可吸入颗粒物,3.3,颗粒物(粒径小于等于2.5 mm)particulate matter(PM2.5),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.5 mm的颗粒物,也称细颗粒物,3.4,切割器 particle separate device,具有将不同粒径颗粒物粒子分离功能的装置,3.5,审核采样器 aud……

……